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方貴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1月13日起至93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31日止累計634,068元未給付,其中193,
831元為本金;440,15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89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89
年3月20日起至94年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31日止累計105,460元未給付,其中35,748元為本金;60,248元為利息;9,4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7月31日止累計1,165,416元未給付,其中322,
138元為消費款;843,2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貴花│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93831││8月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方貴花│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35748││8月1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方貴花│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22138││8月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