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安泰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五十萬元│BD0二四0五六│││││行│││九││││││││││└─┴─────────┴─────────┴───────────┴────────┴────────┴──┘右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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