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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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沈清榮 即立欣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周秀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沈清榮即立欣企業社│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陸仟零柒拾捌元│0000000│││││龍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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