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葉明姿 (兼被告 葉何爽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葉何爽(業於民國111年5月22日死亡)被告 葉國樑 (兼被告葉何爽之承受訴訟人)
葉明祥 (兼被告葉何爽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柯晨皓 律師被告 葉祥森 (兼被告葉何爽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莊佩樺 即OliviaChuang-Smith(兼被告葉何爽之被告 莊郁芳 即JuliaChuang(兼被告葉何爽之承受訴訟
莊馨蘭 即KelleyChuang(兼被告葉何爽之承受訴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葉祥森項下之「訴訟代理人柯晨皓律師」應予刪除。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11、12行關於「查本件被告葉國樑、莊佩樺、莊郁芳、莊馨蘭經合法通知」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被告葉國樑、莊佩樺、莊郁芳、莊馨蘭、葉祥森經合法通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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