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陞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