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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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塏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7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東簡字第29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塏巽於民國111年5月17日1時10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地下世界酒吧,與告訴人 黃保升 發生衝突,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打告訴人巴掌,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且告訴人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12月29日調解筆錄、111年12月2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得上訴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3 號判決(112.01.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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