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林子瑞王惠愛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000000-0

1

501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000000-0

1

325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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