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17號
原告 司徒彣倩
被告 雷雅安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17號
原告 司徒彣倩
被告 雷雅安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