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耀祥具保人劉福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福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福祿因受刑人劉耀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耀祥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劉福祿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劉耀祥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所在地通知受刑人應於民國102年6月26日到案執行,由受刑人於同年月13日依法收受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所在地通知其應偕同受刑人遵期於102年6月26日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同年月4日依法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己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查詢資料各1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等件在卷可憑。再受刑人、具保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執行或督促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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