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昭坤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昭坤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以彰院賢 刑梅 98訴1624字第0000000000號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因聲請人本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判決,為聲請人無罪之判決。爰聲請解除對聲請人出境之限制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在98年度訴字第
1624號一案審理中,於99年10月7日以彰院賢刑梅98訴1624字第0000000000號函,限制聲請人之住居、出境、出海一節,此有上開函稿影本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曾經本院限制出境、出海乙情,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嗣聲請人及檢察官均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該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判決諭知聲請人無罪之判決,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各1件可佐。上開刑事案件中,聲請人犯行雖有部分因檢察官不服又上訴最高法院,並經臺中高分院於102年7月12日以中分文刑聲100上訴2000號函遞送最高法院,此有臺中高分院102中分文刑聲100上訴2000字第02905號函影本、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各1件在卷可參。惟本件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係由本院作成乙節,已如前述,是聲請人聲請解除出境之准駁,仍應由本院審酌,核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未曾有因案遭通緝之紀錄,此有前揭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無逃亡情事。再聲請人之本件罪嫌經臺中高分院判處無罪一情,已如前述,其先前經臺中高分院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復經該院於102年6月6日以中分文刑聲字第06872號函解除,此有前揭函文1件在卷可佐。是本院斟酌上述情形,認被告應無逃亡之虞,無再限制出境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陳銘壎
法官朱政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