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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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告AV000-A108117(姓名年籍詳卷,即A女)法定代理人AV000-A108117A(姓名年籍詳卷,即A女之母)被告 嚴江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林筠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