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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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盧乾壹
盧樺蓁 盧靜琳 盧靜怡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楊荃方
欣翔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上列被告楊荃方、欣翔運輸有限公司因被告楊荃方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