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浩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浩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浩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7日110年10月23日110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2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3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912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912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9日112年1月13日112年1月13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85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0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9日110年12月22日110年10月20日至110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3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23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111年度桃金簡字第19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111年度竹簡字第710號111年度桃金簡字第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3日112年1月13日112年1月30日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0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0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2日111年8月11日111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1、3027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1、3027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竹簡字第516號112年度竹簡字第516號112年度竹簡字第677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竹簡字第516號112年度竹簡字第516號112年度竹簡字第6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8日112年7月28日112年8月28日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2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2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