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3號原告 張瑛玲 被告 涂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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