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84號
原   告  蔡素卿
       廖明珠
被   告  邱恩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素卿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廖明珠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
10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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