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
原   告  徐國和立昌通訊器材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彬
被   告  林志嶽 即皇家電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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