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致人重傷害等罪聲請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強盜致人重傷害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第三審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七號),聲請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強盜致人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請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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