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珍字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被告 陳信昕 上列被告陳信昕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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