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29號聲請人 周耀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即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高成長證券投│00-0000000-0│1│400.3│││投資信託股│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