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輔宣字第22號聲請人 戴家豪 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相對人 王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2項之「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2項之「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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