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08號原告 林余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廖淑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03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並於本院擴張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就被告邱廖淑琴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邱廖淑琴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於109年10月7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555,605元,就原告其後擴張之部分(2,555,605元-2,000,000元=555,605元),應徵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