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7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湯順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湯順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爰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僅限檢察官,受刑人僅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非可逕自聲請法院為之。從而,聲請人未聲請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而逕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可依法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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