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許俊雄 被告 黃崇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蘇珍芬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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