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5號上訴人 莊坤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玉芷 因101年度訴字第244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