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國壹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全益 被告 蘇渝睿 (原名 蘇泳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46號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被告竊盜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