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 林致華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志良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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