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劉千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嘉瑜 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