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潘玉琳 訴訟代理人 潘玉琦 被告李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