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2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住高雄縣鳳山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257號清償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97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費收據及欠繳電費明細表等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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