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78號

原告 賴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添間 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金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