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183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黃清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04.04│101.01.03│100.10.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31號│毒偵字第890號│毒偵字第3843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6│101年度易字第12││事實審││1597號│14號│87號││├────┼────────┼────────┼────────┤││判決日期│101.02.21│101.08.31│101.09.17│├───┼────┼────────┼────────┼────────┤││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6│101年度易字第12││判決││1597號│14號│87號││├────┼────────┼────────┼────────┤││判決│101.02.21│101.09.12│101.10.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712號(本│執字第10901號(│執字第11838號(│││署101年度執緝字│在監服刑中)│在監服刑中)│││第959號,在監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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