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告 陳貴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姿 被告 康乃月 訴訟代理人 林進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經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3130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與系爭土地相鄰之同段000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地上物,然該地上物之鐵棚屏蔽範圍除被告所有3筆土地外,亦涵蓋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34㎡(下稱系爭鐵棚),侵害原告正常使用系爭土地之權益,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鐵棚,回復土地原狀。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34㎡之鐵棚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鐵棚為訴外人林○○及林○○於民國64年間興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時同時搭建,本件拍賣公告記載之拍賣建物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系爭鐵棚並未在拍賣範圍,伊未取得所有權,自無權拆除,又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蔣○與被告配偶林○○祖父林○○於63年9月18日簽訂「覺書」,蔣○同意系爭土地無條件供給林○○使用作為交通道路,雙方並於64年2月6日簽訂「同意書」,蔣○願將林○○在同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房屋越界建築系爭土地5台寸部分,以新臺幣3,250元割賣予林○○,被告亦得主張有權使用系爭土地。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頁):
(一)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並有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6頁)。
(二)被告經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3130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與系爭土地相鄰之同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有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核閱無誤。
五、依兩造前開主張及陳述觀之,本件之爭點即在於:系爭鐵棚是否為被告所有,且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本院敘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系爭鐵棚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34㎡,雖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無誤,並有本院101年10月17日勘驗筆錄、現場相片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1年12月3日函文檢附之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至41、44、45頁),然被告經由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之「建物」所有權範圍,依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及同段00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且該00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範圍,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0年9月28日函文檢送本院民事執行處所附測量成果圖,僅止於位在上開00000地號土地上之一樓層建物264.59㎡及雨遮20.58㎡,顯然不包含位在系爭土地上之系爭鐵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3130號強制執行卷,核閱屬實,則被告既非搭建系爭鐵棚之原所有權人,亦未經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系爭鐵棚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依前開說明,自無拆除權限,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系爭鐵棚,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系爭土地雖為原告所有,系爭鐵棚確有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34㎡,然被告並非搭建系爭鐵棚之原所有權人,亦未經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系爭鐵棚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並無拆除權限,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鐵棚,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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