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敏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74號、101年度執字第8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敏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康敏純所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附表受刑人康敏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有期徒刑4月,共│││4罪│5罪│├────────┼────────┼────────┤│犯罪日期│99年10月13日3罪│99年10月11日、12│││、14日1罪│日、13日3罪│├────────┼────────┼────────┤│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008號│偵緝字第10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035號│203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035號│2035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3│4│.├────────┼────────┼────────┤│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有期徒刑4月│││7罪││├────────┼────────┼────────┤│犯罪日期│99年10月11日5罪│100年6月21日│││、12日、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008號│偵字第257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中簡字第548││││203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15日│101年3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2035號│181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13日│101年6月2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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