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子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子良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子良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1、2之犯罪,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表編號3之犯罪予以減刑,另就附表編號1、2之案件(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時間│98年3月19日某時│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96年3月13日時起至│││││96年3月29日止│├───────┼────────┼──────────┼─────────┤│偵查機關及案號│桃園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偵字第2087號│18654號│字第14676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99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4││││02號││83號││├────┼────────┼──────────┼─────────┤││判決日期│98年7月28日│99年6月30日│100年12月7日│├──┼────┼────────┼──────────┼─────────┤│確定│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99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4││││02號││83號││││││││├────┼────────┼──────────┼─────────┤││判決確定│98年7月28日│99年6月30日│101年1月6日│││日期││││├──┴────┼────────┼──────────┼─────────┤│合於96年罪犯減│││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刑條例│││2條第1項第3款│├───────┼────────┼──────────┼─────────┤│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49條│││第10條│││├───────┼────────┼──────────┼─────────┤│減刑後徒刑、拘│不得減│不得減│有期徒刑1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經臺灣│編號1、2經臺灣高等││││高等法院以100年│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度聲字第2131號裁│2131號裁定,定應執行││││定,定應執行有期│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