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嘉賓 被告 黃田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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