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萍萍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