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金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朝松 、 楊朝棟 、 李楊清份 、 楊阿援 、 楊惠美 、 楊惠卿 、 楊惠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7,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