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140號聲請人 駱照華
全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聲請費用由全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全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93年10月11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惟因聲請人因故未能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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