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蔣敏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鴻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5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