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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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蔣敏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敏村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5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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