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趙 啟宏 債務人 邱春菊 債務人 趙瑞 林
一、債務人邱春菊、 趙啟宏 、趙 瑞林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趙啟宏、 趙瑞林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啟宏、邱春菊、趙瑞林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21,68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趙啟宏、趙瑞林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07,23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趙啟宏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邱春菊、趙瑞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1,68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07,23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六、債權人於110年11月3日將上述121,680元轉列催收款。
七、即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1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八、債權人於110年11月3日將上述107,235元轉列催收款。
九、即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1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10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春菊、趙│自110年7月1│至110年11月2│年息0.9%│││121,68│啟宏、趙瑞│日起│日止││││0元│林├──────┼──────┼───────┤││││自110年11月3│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2│新臺幣│趙啟宏、趙│自110年7月1│至110年11月2│年息0.9%│││107,23│瑞林│日起│日止││││5元│├──────┼──────┼───────┤││││自110年11月3│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春菊、趙│自110年8月2│至110年11月2│年息0.09%│││121,68│啟宏、趙瑞│日起│日止││││0元│林├──────┼──────┼───────┤││││自110年11月3│至111年2月1│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1年2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002│新臺幣│趙啟宏、趙│自110年8月2│至110年11月2│年息0.09%│││107,23│瑞林│日起│日止││││5元│├──────┼──────┼───────┤││││自110年11月3│至111年2月1│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1年2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