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鄭 宸安 (原名: 鄭嘉瑩 )債務人 紀宜 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玖元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參元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鄭宸安 (原名:鄭嘉瑩)、 紀宜均 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4,06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宸安(原名:鄭嘉瑩)、紀宜均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5,00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鄭宸安(原名:鄭嘉瑩)、紀宜均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81,31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四、緣債務人鄭宸安(原名:鄭嘉瑩)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紀宜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6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4,06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六、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4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5,00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七、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2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1,31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八、債權人於110年10月4日將上述64,069元轉列催收款。
九、即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0月4日起至111年1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十、債權人於110年10月4日將上述25,003元轉列催收款。
十一、即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0月4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十二、債權人於110年9月2日將上述81,317元轉列催收款。
十三、即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2日起至110年9月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宜均、鄭│自110年6月1│至110年10月3│年息0.9%│││64,069│宸安(原名│日起│日止││││元│:鄭嘉瑩)├──────┼──────┼───────┤││││自110年10月4│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2│新臺幣│紀宜均、鄭│自110年4月1│至110年10月3│年息0.9%│││25,003│宸安(原名│日起│日止││││元│:鄭嘉瑩)├──────┼──────┼───────┤││││自110年10月4│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3│新臺幣│紀宜均、鄭│自110年2月1│至110年9月1│年息0.9%│││81,317│宸安(原名│日起│日止││││元│:鄭嘉瑩)├──────┼──────┼───────┤││││自110年9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宜均、鄭│自110年7月2│至110年10月3│年息0.09%│││64,069│宸安(原名│日起│日止││││元│:鄭嘉瑩)├──────┼──────┼───────┤││││自110年10月4│至111年1月1│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1年1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002│新臺幣│紀宜均、鄭│自110年5月2│至110年10月3│年息0.09%│││25,003│宸安(原名│日起│日止││││元│:鄭嘉瑩)├──────┼──────┼───────┤││││自110年10月4│至110年11月1│年息0.19%│││││日起│日址│││││├──────┼──────┼───────┤││││自110年11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003│新臺幣│紀宜均、鄭│自110年3月2│至110年9月1│年息0.09%│││81,317│宸安(原名│日起│日止││││元│:鄭嘉瑩)├──────┼──────┼───────┤││││自110年9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