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 朱硯勤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9號與被上訴人京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0年
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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