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5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莊 承翰 債務人 蔡美 月債務人 莊文信
一、債務人莊文信、 莊承翰 、 蔡美月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莊承翰、蔡美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承翰、蔡美月、莊文信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21,40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承翰、蔡美月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14,30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莊承翰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蔡美月、莊文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27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1,40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27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14,30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六、債權人於110年11月2日將上述221,405元轉列催收款。
七、即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8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11年2月27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八、債權人於110年11月2日將上述114,306元轉列催收款。
九、即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8日起至110年11月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11年2月27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10年度司促字第275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文信、莊│自110年7月27│至110年11月1│年息0.9%│││221,40│承翰、蔡美│日起│日止││││5元│月├──────┼──────┼───────┤││││自110年11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002│新臺幣│莊承翰、蔡│自110年7月27│至110年11月1│年息0.9%│││114,30│美月│日起│日止││││6元│├──────┼──────┼───────┤││││自110年11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文信、莊│自110年8月28│至110年11月1│年息0.09%│││221,40│承翰、蔡美│日起│日止││││5元│月├──────┼──────┼───────┤││││自110年11月2│至111年2月27│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1年2月28│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002│新臺幣│莊承翰、蔡│自110年8月28│至110年11月1│年息0.09%│││114,30│美月│日起│日止││││6元│├──────┼──────┼───────┤││││自110年11月2│至111年2月27│年息0.19%│││││日起│日止│││││├──────┼──────┼───────┤││││自111年2月28│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