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吉而富國際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1月18日起展延至民國96年7月1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吉而富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5年7月17日就任為吉而富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嗣因稅捐尚未繳清,而不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業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20號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96年1月17日止在案,惟因稅捐機關尚未核定相對人應繳稅捐,致清算人未及於96年1月17日前繳付,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