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第二審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伍佰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