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陳錫鎮
被   告 留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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