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1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提出本件聲明之委任書。
二、複代理人之委任書。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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