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訴人金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上訴人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戰威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6樓
住桃園縣○○鎮○○路○○○巷○○號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