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劉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2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債權移
轉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
屬實,其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
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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